部分地区农民负担“隐性”反弹 巧立名目乱收费

  警惕农民负担“隐性”反弹

  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消除造成农民负担问题的体制机制性因素

  “统计信息咨询费2000元”“安全生产培训费200元”“图书管理员培训费500元”“治安联防赞助费2000元”“到指定场所刻制村委会公章,每枚收费190元”“小学炊事员工资2000元”“开展‘治安双保’工程向村级组织收取保险费每户10元、治安人员费每户26元”……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些名目繁多的由村级组织支付的“杂费”,出现在农业部近日公布的《关于201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通报》中。由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6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黑龙江、安徽、山东3省农民负担情况的检查结果显示,一些地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村级组织负担呈增加趋势。

  我国自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负担就没有了。在一些地方,农民负担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有“隐性”反弹的态势。比如有的将过去向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组织,有的发展村级公益事业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有的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时违背农民意愿抵扣费用,还有的巧立名目、变换方式向农民乱收费。

  农民负担为何会“隐性”反弹?从深层次来看,造成农民负担的体制机制因素还未彻底消除。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与农民的投入责任没有清晰的厘定。另外,一些部门执行政策不严格,有的为了部门的利益去侵占农民的利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减负不易,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更难。这份《通报》让我们看到了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坚决查处和纠正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农民负担问题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健全和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扩大农民负担综合治理范围,真正建立起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控制负担、防止反弹。

  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在于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消除造成农民负担问题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只有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形成城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各级政府都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比例,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照到农村。

  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新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监管,重点治理。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涉农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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